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25民初126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坤,******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安徽省慧
达建筑劳务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都市花园***A7幢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78305360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 睿
书 记 员 季 伟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