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召法执字第176-1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元周,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强,男,43岁,汉族,住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居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的(2009)南云民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可便执行财产。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期内不需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召法执字第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任行斗
执行员褚青玉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