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召法执字第4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7年1月,汉族,农民,住南召县皇后乡苏湾村沙南组。
被执行人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0月,汉族,农民,住南召县云阳镇老庙村。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2)南召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召法执字第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景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