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召民初字第904号
原告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仲景北路武警支队西隔墙。
组织机构代码79190099-5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43年3月27日。
被告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职务。
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中华路建设巷1号。
组织机构代码71268289-8。
被告***,男,生于1966年6月2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华厦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段延中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