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1民初244号
原告: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7126828985。
法定代表人:关大勇,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原云钢总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92178597W。
法定代表人:杨万来,任董事长职务。
原告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瑞集团云阳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5.00元,由原告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延中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左小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