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豫行申7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城郊乡董店村。
法定代表人关大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召阳,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4日,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召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刘四海,局长。
再审申请人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凯公司)因诉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行终1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凯公司申请再审称,***受雇于宋来洪等人,宋来洪与孙召阳系劳务分包关系,孙召阳和威凯公司是劳务关系,***与威凯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提供的《建筑工地用工劳动合同》是为了申请保险用,是无效合同。最高院的会议纪要也不支持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维持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工伤认定决定。
本院认为,威凯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孙召阳,实质上将其可能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转嫁给了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尽管***不是孙召阳直接雇佣的施工人员,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提供的劳动合同、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威凯公司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威凯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召县威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万宗杰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佳佳
书记员赵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