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辰浩劳务有限公司

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02民初2169号
原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六栋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01078489(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朝阳贵邦6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3072736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5元,减半收取计1018.5元,由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