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1民初515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漫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北六栋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01078489(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9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蒋顺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