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303民初3772号
原告:蚌埠市北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注册号3403130100289。
经营者:***,男,1956年7月4日出声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举,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全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01078489。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原告蚌埠市北义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北义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30元元,减半收取6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