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1民初854号
原告:***,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朱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洁,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蚌埠市鑫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