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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南蒲街道办事处、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民初4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垣县南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垣县宏力大道与纬四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陈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娟,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辉,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第三人):河南建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福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庞希随,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
上诉人长垣县南蒲街道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建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庞希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8)豫0728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垣县南蒲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宝娟、杨志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民到庭参加诉讼,河南建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庞希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8)豫0728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长垣县南蒲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9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云贺
审判员  程俊林
审判员  郭中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