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豫0223执保16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人民路东段。企业信用代码:91410223712692930Y。法定代表人:陈永胜,现任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县建业建筑材料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福星大道西段。企业信用代码:914102233371554038。法定代表人:李亚军,现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建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福星大道中段(大桥段)。企业信用代码:91410223775112606H。法定代表人:周鹏飞,现任该公司总经理。
二、案件的由来
关于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02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诉中财产保全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21日作出(2019)豫0223民初10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2019年02月25日将民事保全裁定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三、保全经过和结果
**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到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移送函后,于2019年02月25日予以审查立案,并于2019年03月06日对被申请人名下股权予以查封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
承办人:李瑞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谷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