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728民初282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1日出生,住长垣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女,汉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河南建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尉氏县福星大道中段(大桥段)。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3元,减半收取797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