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浙0122执1132号
本院在执行桐庐大奇山郡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5)杭桐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