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7815-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凤飞。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2449-4,住,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官河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恒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君悦丽景公寓4幢1单元404、704、804、904室,建筑面积均为32.9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均为2.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君悦丽景公寓4幢1单元404、704、804、904室,建筑面积均为32.9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均为2.6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00××77、00084075、0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杭萧国用(2009)第010892、010889、010890、010891号,内容详见浙恒萧估[2017]第170285、170292、170293、17029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