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8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官河路4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7731244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虞烈刚,男,汉族,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虞连标,男,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虞烈刚、虞连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虞烈刚、虞连标、***尚应支付借款人民币1400000元,利息人民币607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8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执行费人民币22475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05029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虞烈刚、虞连标、***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10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波
执行员*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