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滨执民字第1864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5年12月4日,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19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4元,执行费人民币529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4347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18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清
代理审判员*波
人民陪审员胡骁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