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03民初13764号
原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盆景花卉生态园D区6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3月14日生,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205号霖岚国际广场A座4楼4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盘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灵光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詹建森。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斌、**,云南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盘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盘龙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盘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13元减半收取15256.5元由原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