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5民初2646号
原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盆景花卉生态园D区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292102227X。
法定代表人:邓慧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颜婷,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起诉人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支付的款项50万元;二、判定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结清之日(暂计至2022年8月28日)的利息3186.11元(按一年期LPR计算,公式:500000*3.7%*62/360=3186.11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金额合计503186.11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就大理白塔河景观道路工程项目达成合作,合同签订后,原告需先行向被告支付50万元。2019年3月12日,为方便付款,应被告方要求,原告与被告签署《苗木采购合同》。2019年3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50万元。支付款项后,双方合作因故未实际开展,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支付的前述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把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给第三人,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原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宜良县永昌源苗圃签订的《合作协议》本质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大理市区域内,故依法应当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确定的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对起诉人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应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东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段俊玲
法官助理 张海沐
书 记 员 朱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