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呈***钢管租赁站、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2909号之一
原告:呈***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呈贡乌龙街道办事处飞机场旁。
经营者:张军民,男,1987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懿,重庆舟济(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博涵,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盆景花卉生态园D区64号。
法定代表人:邓慧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女,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呈***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呈***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呈***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呈***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原告呈***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