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1766号 原告:**有,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盆景花卉生态园D区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292102227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有与被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有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68657.1元,以及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1956.28元(暂计至2022年3月30日),合计290613.3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26日,原、被告签署《劳务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大理白塔河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劳务承包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就承包的内容及单价做了约定,并在验收合格后开始计量结算,并支付劳务费。2020年被告公司派代表***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告班组总劳务费为81万元,剩余未支付劳务款为268657.1元。但结算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尾款。因被告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已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在甲方(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起诉。双方该项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姣 书 记 员  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