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辖79号 原告:**有,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斗南盆景花卉生态园D区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29210222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友与被告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以承揽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有诉称,2019年7月26日,原、被告签署《劳务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将大理***河道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劳务承包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就承包的内容及单价做了约定,并在验收合格后开始计量结算,并支付劳务费。2020年被告公司派代表***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原告班组总劳务费为81万元,剩余未支付劳务款为268657.1元。但结算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尾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68657.1元,以及以该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1956.28元(暂计至2022年3月30日),合计290613.38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大理市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在甲方(云南今业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起诉。双方该项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于2022年4月1日裁定: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处理。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认为大理市人民法院移送不当,报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2年6月23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应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大理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务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的案涉大理***河道综合治理工程进行施工承包,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大理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大理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妍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睿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