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文法执字第36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叁佰玖拾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波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