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2民初3980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