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891号
原告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公路大厦。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并提供***名下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
二、冻结***名下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作为担保。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艳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