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2402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子针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791929683U。
法定代表人:刘宗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为民,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海河大道中段创业服务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耿开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现军,该公司业务员。
被告:高伟,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与被告安阳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河南元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高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