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01民初869号
原告:***,男,瑶族,1981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丰,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
被告: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三马路11号新时代广场附楼6楼。
法定代表人:曹伟明。
被告: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二横路六号之一6楼。
负责人:唐健良。
被告: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二横路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罗金标。
被告: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180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正。
原告***与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广州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出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4815.74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收到上述通知书,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