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7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