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三执复字第00024号
申请复议人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水市政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恒源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复议人三水市政公司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3)湖执字第685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三水市政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三水市政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水市政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霍丽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