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民初3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侄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西段自来水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8343616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义马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路西段南食品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174743990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三门峡市三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义马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4,9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