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执6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祥源农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905843561(1-1)。
法定代表人程远华,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9月15日,汉族,住南召县,现住南召县。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祥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豫132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执行问题,暂无需法院执行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1321执67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孝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