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21民初1320号
原告***,女,1945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男,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女,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男,汉族,1994年2月28日生。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仰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174846022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渑池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6元,减半收取21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