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5民初3262号
原告:廊坊福洛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东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3119921581U。
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辉,男,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被告:忻州市日欣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长征街街道云中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84782420。
法定代表人:胡海生。
原告廊坊福洛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州市日欣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福洛斯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福洛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廊坊福洛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保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缴雨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