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

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3财保307号
申请人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5号1幢1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7870015H。
法定代表人许军华。
被申请人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140186Q。
法定代表人林红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价值104000元的财产,担保人许军华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渝0103执保13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袁萌清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