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

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辖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5140186Q。
法定代表人:林红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15号1幢16-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7870015H。
法定代表人:许军华,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3民初2238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因LED显示屏安装而引发本案纠纷,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之规定,应为有效。重庆龙川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重庆光耐尔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陈雯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平
书 记 员 高广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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