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斯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

某某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桥,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洪,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琪,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购书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2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使用案涉房屋未支付任何费用错误。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购书中心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自行聘请搬家公司将***公司的货物搬离案涉租赁场地不违反法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7日,购书中心与***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案涉租赁合同对租期及续租均有明确约定,即租期自2016年7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如需续租,***公司应于合同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购书中心;购书中心提前3个月通知***公司合同到期日;若双方在租期届满前未达成书面协议,则租赁合同终止;合同终止时,***公司负有在购书中心要求的期限内将租赁场地及其设施恢复至交付使用时的完好无损状态并予以归还的义务。对是否续租,双方互负通知义务,且需达成书面协议。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重新订立租约,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7月28日履行完毕,并无不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公司应当履行撤场及归还场地的义务,其在租期届满后仍然继续占用、拒不返还租赁场地的行为,构成违约。***公司申请再审称,***公司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使用案涉房屋未支付任何费用的事实二审人民法院认定错误,但***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支付租金的事实,且在一审庭审中向法庭陈述租金标准及支付时间时仅表示2017年8月12日前的租金支付完毕。据此,一、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实,根据购书中心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亦无不当。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购书中心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自行聘请搬家公司将***公司的货物搬离收回案涉租赁场地,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正确。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翔
审判员 谢 玥
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蹇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