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欧菲斯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

某某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何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东桥,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洪,重庆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9)渝01民终2138号民事判决,且于同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送达了判决书,***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签收,其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上述期限,且***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本案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除外情形,故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何 毅
审 判 员  何云海
审 判 员  王周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丹丹
书 记 员  赵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