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民初14516号
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远航大道**(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综合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56724Q。
法定代表人:何志,***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飞,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商1-3用代码91500106MA5YNF1Q2U。
法定代表人:杨宇,职务不详。
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8元,减半收取31.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