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1民初2830号
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6幢13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1556724Q。
法定代表人:何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韬,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郁,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第三人: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48696M。
法定代表人:ERKKIPETTERIKALELA,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秀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办公伙伴重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夏
书 记 员 吴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