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诚诺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

636宜兴市诚诺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铭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36号之二
原告:宜兴市诚诺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石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022613376。
法定代表人:周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铭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世纪金融大厦1幢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WY7C251。
法定代表人:柯玉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兴市诚诺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诺公司)与被告苏州铭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然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诚诺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诚诺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诚诺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4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70元),由诚诺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储哲君
人民陪审员  金 超
人民陪审员  姜 杰
二○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