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恒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巨恒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民初1697号
申请人: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新区机场路1幢5号15室。
法定代表人:朱冠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巨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全民创业园秦创路9号(L)。
法定代表人:谷森,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5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申请人:谷森,男,1985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成虎,男,1986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赵龙,男,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祝华,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巨恒建设有限公司、**、谷森、成虎、赵龙、陈祝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巨恒建设有限公司、**、谷森、成虎、赵龙、陈祝华人民币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巨恒建设有限公司、**、谷森、成虎、赵龙、陈祝华4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2770元,由申请人江苏盐海置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冬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李彦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