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87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全民创业园秦创路9号(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4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49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2970元,由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