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6737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嘉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南山新村。
法定代表人:杜兆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仙渡乡葛畈村。
法定代表人:周大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嘉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嘉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萱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10执67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余庆伟
审判员 任新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尤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