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合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南京合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赔偿金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执2923号

申请执行人:***,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合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黄埔科技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徐后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合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玄劳人仲案〔2017〕2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合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9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方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