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2执2923号
申请执行人:***,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合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黄埔科技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徐后龙。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合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玄劳人仲案〔2017〕2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合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9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方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