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4民初7034号
原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牧荑,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市图书城滨城图书发行社。
经营者:王可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图书城滨城图书发行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86元,退回原告1986元。
审判员 苗润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凌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