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03民初423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冯武星,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焰,社长。
委托代理人孔牧荑,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 薇
人民陪审员 万富君
人民陪审员 范春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