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优置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与重庆优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非诉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渝北法环行非审字第0013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冉家坝旗山路25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570-2。
法定代表人**,总队长。
被执行人重庆优置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龙腾大道81号A幢11、1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环监罚(2013)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以及加处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申请执行的渝环监罚(2013)3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贰万元及加处罚款贰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胜利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果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