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35民初4438号
原告:重庆维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金开大道西段296号附221号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4533845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昕晖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滨江大道港茂大厦2153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MA5UT12M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维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昕晖帝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维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维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维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78元,减半收取6289元,由原告重庆维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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