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6080号
原告:重庆索骥骏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苑路9号一栋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6325315G。
法定代表人:王淑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位竹,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五洲国际商贸城18栋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6L2R7N。
法定代表人:丁小川,总经理。
原告重庆索骥骏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索骥骏辉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XXXX2021年XX12月XX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索骥骏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780元,由原告重庆索骥骏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吴虹积
书 记 员 黄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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