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940号
原告: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五洲国际商贸城18栋3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226MA5U6L2R7N。
法定代表人:丁小川,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人民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33341。
法定代表人:赵其新,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琳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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